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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 分 制 实 施 方 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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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实施学分制的依据
根据教育部《关于在职业学校进行学分制试点工作的意见》(教职成[2001]3号)和《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分制实施细则(试行)》制定本方案。
二、学分制形式与课程设置
根据学校师资状况,我校实行固定专业班级学分制,即学生学习班级相对固定,不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程。试点专业为机械专业。
根据专业培养目标、人才规格与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,将课程分为必修课程、限选课程、任选课程。
1、必修课程:指为保证完成专业人才培养目标,学生必须修习的课程。包括基础课程、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。
2、限选课程:指学生在学校提供的选修课范围内,按要求选修一定学分,以深化、拓宽与专业相关的知识和技能的课程。
3、任选课程:是指扩大学生知识面,培养发展学生兴趣特长和潜能的课程。
三、学分与学分绩点
1、学分:
(1)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,给一门课程赋以一定的分值,即"学分"。学生修习一门课程,并考试合格,就能获得规定的学分。考试不合格,经重修课程并通过考试后,获得同样学分。学分是确定学生能否毕业的依据。
(2)学分的计算标准:一般课程16-18学时计1学分,独立开设的实践课、体育课、音乐课、公益劳动、军训等以30-36课时计1学分。
(3)课程学分分配比例:必修、限选、任选课三类课程的比例原则上是7:2:1。
2、学分绩点:为避免学生可能出现的单纯追求学分现象,采用学分绩点的办法对学生进行学习成绩优劣的客观评价。学分绩点为学分数与绩点系数的乘积,反映学生学习的质量。
绩点系数与成绩(等级)对应如下:
百 分 制 100-90 89-80 79-70 69-60 59-0
五级制:
优、良、中、及格、不及格
绩点系数 4.0 3.0 2.0 1.0 0
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:
(1)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(A)= 课程学分数×绩点系数
(2)学期累计学分绩点(B)= 学期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
(3)平均学分绩点(C)= 累计学分绩点(B)/ 学分数之和
平均学分绩点反映了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,是衡量学生学习的总体平均成绩的一个指标,可作为学生评优、树先的依据。
四、选课管理
学分制的核心是选课。选课管理包括学习方式的选择、学习数量的选择和选修课程的选择三个内容。
(1)学习方式选择:学习方式分跟班听课与自修学习两种,跟班听课是按学校安排的教学计划进行课堂教学,参加统一考试。自修学习,学生自己掌握内容与进度,但要报自修计划,学校指定指导教师,学生按计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学习。原则上多数人选择跟班听课的学习方式,重修或优秀生(控制在10%以内)可以选择自修学习的方式。自修课程每学期一般不超过两门。
(2)学习数量的选择:全日制学生在一个学期内总学分控制在 Amin≤A≤Amax
其中,A min=(总学分/10) (10意味着学生5年内毕业)
Amax=(总学分/4) (4意味着学生2年内毕业)
注:学分总数指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达到毕业标准的最低学分。
(3)选修课程的选择:在教学计划开列的课程中,学生分别在限选课和任选课中进行选择,但选择数量一定在学分控制线内,课程一经选定就变成该生的必修课,不能随意停止所选课程的学习,经考核不能取得学分需重修者可考虑更改选课。
(4)对在相关比赛中获奖的学生,可在相关课程加计学分并可减免学分相当的任选课程数量。
(5)考虑到学生的年龄和知识水平的特殊性,选课工作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学生自愿选课。
4、考试和毕业
(1)考试规定:
考核仍实行百分制或等级制,对跟班学习者全校安排统一考核,对自修学习者教务处依照学生的自修计划安排考核。
(2)毕业标准:
(i)学分总数必须达到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最低学分标准,且必修学分和限选学分达到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比例要求。
(ii)总平均学分绩点G≥1.5。
达到上述两项要求,即达到毕业标准。允许提前一年或延长一年达到上述要求。
(3)学业成绩优秀标准:每学年学习数量达到控制学分范围中值以上,平均学分绩点G≥3.10,可定为学业成绩优秀学生。
(4)单一课程考试未获得学分,该课程给一次补考机会,补考仍不能获学分者重修该课程。
(5)重修:拿不到学分的学生可提出重修,重修次数不受限制(但应在5年内完成)。
(6)在允许修业期限内取得学分距毕业标准相差10学分之内,由已获有效学分计算出的G≥1.5可作肄业处理,未达到肄业标准的可视五、学分制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
1)实行学分制的学生,学费按学分收取,每学年初在开学一周内将本学年学费一次性交齐,没交齐学费者不得参加本学年的学习。
2)重修课程的学生应按重修课程的学分交纳重修费人民币30元/学分,在重修申请得到学校批准后一次性交齐。
3)学生参加补考应交纳补考费。每学期期末考试补考费人民币10元/门,在校期间最后一次补考费人民币20元/门。
4)实验、教学实习、毕业实习等课程重修也应交纳重修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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